申报职称评审按照以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事业单位。
市属事业单位申报人按所在工作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县属事业单位人员按所在工作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人社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二)各类企业。
市属企业申报人按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县属企业人员按所在企业、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人社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驻保分支机构申请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的,须提供上级单位属地人社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我市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代理职称申报的,按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人社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如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为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则在保定市人社局创建单位账号;如注册登记机关为xx县级行政审批局,则在xx县级人社局创建单位账号。
(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通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心、职介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机构隶属人社部门的程序推荐报送。
(五)企事业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存放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员等,按照便利自愿的原则选择申报渠道。
原则上申报人的工作单位(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保缴费单位、申报单位三者应保持一致。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我市申请参加职称评审的,须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地(或户籍地)人社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职称考核认定业务参照上述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