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
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
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3。
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
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