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评审初级职称的
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的
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直属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国有企业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
(三)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
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省属企业总部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
(四)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
其呈报权限相应降低一级管理。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有问题的申报人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申报材料应当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后,评委会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