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7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7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 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6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 〔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 观、公正评价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包括:
(一)从事棉纺织、毛纺织、丝纺织、麻纺织、针织等生产加工、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技术人才。
(二)从事染整、纺织材料、化学纤维等生产加工、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技术人才。
(三)从事服装、布鞋、布帽等生产加工、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 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 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纺织工程专业技术 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 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 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 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 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通道。在纺织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 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纺织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 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纺织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1. 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 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 三 ) 申报纺织工程专业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 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纺织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 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 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 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 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 :
1. 作为第 一 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 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 部以上或以第 一 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 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 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 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 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 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 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 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 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 某 一 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 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革新、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 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 主持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 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 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 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 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 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 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
取得显著效益。
9.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 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 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 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 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 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 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 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 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 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 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 作为第 一 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 一 作者在自治区
(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 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 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 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 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 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 一
等奖。
3. 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 进项目,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技术规划设计工 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 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 一 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 验 收 ) 认 可 。
5. 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 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 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 以上,经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
效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 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 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 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 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四条 工程师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 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 具有 一 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 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
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立项的研究课题1项以上, 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盟市(厅、局)级的综合性研究课题2 项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得到推广使用。
2. 独立完成1项以上产品开发任务,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将产品推向市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 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中,有2项以上列为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 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或同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
5. 在盟市(厅、局)级工程项目或长周期攻关课题的研究 过程中,有经过专家审定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或提出的关键性意 见被采用后获得明显效果(需提供专家推荐信或用人单位证明)。
6. 作为第 一 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技)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 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本单位 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 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纺织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 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 ) “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 一 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 一 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 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 CN (国内统 一 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 业资格。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 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 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 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
《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来自内蒙古客户的评论:这几年评职称,无论是哪个地方,基本都开始陆续改为电子证书了,方便查询,但是,申报的时候,问题也越来越多了,各种业绩要求,学历要求,专业要求,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