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1 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播音水平,搞好广播电视宣传,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家和我市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播音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中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1.2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市广播电视系统的播音人员,是播音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级播音员,下同)时进行评审工作的依据。
2.基本条件:
2.1 申报中级资格的播音专业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2 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3.学历资历:
申报一级播音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并担任二级播音员四年以上。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1 评审一级播音员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较系统地掌握了播音基础、普通话语音、播音发声学、文体播音、古代汉语和新闻理论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能自如地运用到播音实践中去,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5.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5.1 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独立完成新闻类中消息报道、通讯、评论、现场报道、专题报道和文艺类中文艺专题的播音任务,对文播中其余的小说、诗歌、散文、剪辑、实况转播等至少能胜任其中一个种类的播音工作。节目主持人还应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编采业务。各种文体播音要能做到准确、鲜明、生动,无疏漏及差错。
5.2 在播音工作中有较丰富的经验,擅长某类节日的播音,有鲜明的特色,并能撰写出有一定理论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能辅导初级播音员的业务学习。
6.业绩、成果:
6.1 在从事二级播音员任职期间,播音作品为社会认可,得到群众好评,并具备下列条件:
6.1.1 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获市级主管部门播音作品二等以上奖励。
b.获部级主管部门三等奖二项以上。
c.在市、局举办的有关播音专业人员培训班上正式授过课,效果较好并受到学员欢迎者。
6.2.1 撰写下列论文之一:
a.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b.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交流的学术论文至少有一篇获奖,并且是主要作者之一。
7.外语或古汉语条件按国家或市有关规定执行。
8.破格条件:
8.1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播音人员可破格申报中级资格。
8.1.1 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它条件,但资历不够条件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任现职后,累计获三次部级播音员作品二等奖(包括论文,但不能以论文为主,其中至少有一项是播音作品);或累计二次播音作品获市级一等奖,并有一篇论文在省级以上的正式刊物上发表并通过中级评委会组织考核合格者。
b.任现职期间业绩考核有一年是优秀。
8.1.2 具备规定资历和本文规定的其它条件,但学历不够条件人员,除符合8.1.1条款规定外,还必须通过两门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其它:
9.1 非播音专业毕业人员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核,由评委会组织笔试。
9.2 授奖单位应以部级(中国播音学研究会或与之同等规格的全国性广播电视专业学会)和市播音研究委员会评定公布的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