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在集团公司(建筑施工单位),后因工作调动到下属子公司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因子公司为非高危行业,注安证书专业不符无法在该公司 ………
问:本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在集团公司(建筑施工单位),后因工作调动到下属子公司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因子公司为非高危行业,注安证书专业不符无法在该公司注册(已从集团公司注销注册)。
现有以下疑问: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后视为具备应急类中级职称,现已注销注册,但扔从事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扔视为具备应急类中级职称,可否视为具备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2、评审的应急类职称于注安注册后的职称是否等同。
3、评审的应急类职称无专业限制,可就业于各行业,注安注册后的职称确有换行业工作后无法注册的困扰。若注安未注册即不视为具备中级职称并影响后续评审,可否有调整或避免此项担忧的办法?
答:您好,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33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符合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在符合《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中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条件的基础上,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的,可按国家及本市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对应安全工程专业和消防工程专业相应级别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附表。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
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评审取得的应急专业职称,在评审时是根据本人从事行业专业业绩情况进行评审,就业的是相关行业,目前职称评审执行《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
来自北京市客户的评论:请问老师,像我们这种管理单位,他没有什么实际的大项目的,这种申报北京职称的时候,如何申报呢?还有就是,我们有一些行业的规则制定和标准制定,是否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