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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称工 ………

职称证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人社字〔2022〕33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80号)及本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全面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经申报人申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督促并检查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合法权益。个人账户建立要依据劳动合同和社保情况,一般应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职称政策

职称政策

(二)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三)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职称申报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或者依托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微型工作站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为功能区企业提供职称服务。

二、加大民营企业倾斜支持力度

(四)减少人才的重复评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评比,对取得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36号)明确的对应关系,视同具备我省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职称,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比或职称评审。

(五)鼓励支持人才到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六)鼓励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等领域中,具备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者可申报相应专业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

(七)建立民营企业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民营企业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为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以“一步到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正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选手,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副高级职称。获得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可申报评审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项目的认定均以证书或文件为准。抓好《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80号)文件的落实,对民营企业中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科研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学历、资历、资格等申报条件的限制,实行绿色通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三、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组织

(八)我市现已组建的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均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确保工程、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各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吸纳一定数量、比例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九)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继续向专业技术人才密集、专业技术人员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和评审能力的民营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四、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十)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总结、发明专利、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工作流程研发标准、典型病案病历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实行自主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民营企业可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和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

五、提高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十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建立"职称政策定期宣讲"制度和工作人员与民营企业联系"微信交流群"制度,为民营企业申报职称提供帮助和指导。通过深入民营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等形式,切实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确保职称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权利。落实好网上申报、网上评审政策,实现无纸化申报评审,提供电子证书网上查询服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流程,减少证明事项。对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做好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十二)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鼓励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依据。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职称工作的各项监督管理要求,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扎实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复核评审、结果报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十四)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弄虚造假的民营企业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

(十五)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业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进行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面向企业内部的职称评审严格控制人员和专业,不得私自扩大评审范围。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社局。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8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
看来河北也有改革的苗头了,赶紧改革吧,职称办理真的不简单啊!各种要求,最好人性化一点!
来自河北省客户的评论:
什么时候能像浙江、江苏等地就好了,人家申报,非常人性化,对不同情况人才办理职称,要求都不太一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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