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社部发布了新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其中针对职称评审的有关部门介绍(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职能介绍和注意事项做了较为全面的解析,未来职称评审会在一段时间内按照此政策实行,今天熊老师就把这篇新的职称评审管 ………
今日关键词:职称评审,职称评审管理规定,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近期,人社部发布了新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其中针对职称评审的有关部门介绍(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职能介绍和注意事项做了较为全面的解析,未来职称评审会在一段时间内按照此政策实行,今天职称申报老师就把这篇新的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给大家发一下,同时也给大家解析一下其中到底是什么意思,未来职称评审的政策会有什么变化?希望可以给您一个参考,在这里职称申报老师希望大家能够明白什么是职称,怎么办理职称,不要再闹出21岁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笑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比较新的实际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评定中级的人才您需要满足中级职称评定标准,评定高级的人才就要满足高工办理标准。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这也是职称评审标准的一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很多人才上来就说怎么你们家这么麻烦,我们单位就没有这么多要求,针对这种说法我就呵呵了,既然您单位这么轻松,又何必来找我们呢。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之前有一个人才说找的某个人,有些人跟他说高级工程师答辩就是走个过场,里面的老师他们都是常年合作的,我就呵呵了,高级职称评审真的有他说的那么简单吗?。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看清楚,应当逐级评审,上来初级都没有办理呢就要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人才,别逗我了好吗)。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如果说您学历较为低,年龄比较小,但是业绩突出,走高级职称评审的话需要参加破格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此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可以说是职称工作的首部法律性文件,具备法律效益
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人才、社会、企业来说究竟有何重要意义?
答:《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职称改革史上的里程碑是杰作。作为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这是职称行业发展前所未有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可以把职称评审市场中的“乱象”解决清楚,可以帮人才和企业有效的规范职称证书使用和办理市场,让人才不用担心办职称被骗,让企业不用担心企业资质用证会受到影响,让骗子无处遁形。
二、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可以使职称评审部门的权利更加合理化、规范化
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哪些主要内容作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哪几个部分?
答:此次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职称评审的主体架构,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的时候,均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时把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而且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为人才职称评审做储备。
1、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中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和流程。其中职称评审的规范化程序和流程分为: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明确了职称评审的规范化流程,一是申报、审核,二是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也可以理解为人才的初审,三是评审,四是评审结果公示,这个公示就是职称申报老师经常给人才提醒的,只要您参加了中高级职称评审,而且通过了,那就一定会有您的职称评审公示,五是评审结果确认、备案,请人才注意,人家职改办都是有备案的,别以为办一个假证有证书有红头文件有网查就自己糊弄自己了,现在您看不到问题不代表以后没有问题,因为没有备案,一旦后期联网和证书使用,您的证书的问题就会立刻显现出来的。
2、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大家看清楚这个,所谓的在线评审其实就是网上评审,目前河北职称评审还是纸质评审,但是全国很多其他地方都开始要求网上评审了,所以说这是未来趋势),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一定是未来职称评审的大方向,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人才以后职称证书的办理和通过。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也就是说人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职称这个东西是神圣的。此次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家也就别想什么特殊渠道了。
三、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不会差别对待
问: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才有哪些安排?一直有人说公有制怎么样怎么样,非公有制不行!
答: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审需求也不断增强,这也就是为何职称申报老师一直说其实目前非公有制经济是目前市场的主体,大部分人才其实都是非公有制企业,但是,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而且公有制经济“很香”的说法也一直在误导着很多民营企业的人才,为了实现公平,此次职称评审管理规定重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做了表达。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某些人才不要觉得法律是给国企发的,私企也一样使。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推荐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证非公有制职称的顺利进行。
4、对评审结果不服可申请复查,不满意评审结果可申请复议
问:有何保障申报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我觉得我的材料相当不错,为何他比我差还通过了职称评审?
答:《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比如说人才的业绩非常好,还有专利和论文,按照当年报名人才的横向对比来说也没有问题,但是最后没通过,这个时候人才按道理来说,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5、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
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各单位申请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核准备案,有哪些考虑?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是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的有效手段,不可能让一个不合格的专家去面对一个专业的人才,此次《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提出:
①、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②、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请记住,高级一般都是省,不可能出一个某某县的高级职称。
③、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6、未来职称一级一级办理将会是严峻的趋势
大家发现没有,此次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中也开始明确要求职称一级一级办理的新规定,对河北来说,是新规定,但是对某些其他地区来说已经开始全面实施了,相信外地的人才应该都知道这个事了,截止到目前已经有大量身份开始实行无助理工程师无法办理中级的政策要求,即便说明年河北省还可以直接办理中级职称,人社部都发文了,还有几个明年呢?所以说如果说人才现在符合初级职称证书的办理条件,但是又不符合中级工程师办理条件的,比较好先办理助理工程师,以防万一,但是如果说够了中级,没有初级的,抓紧时间办中级,因为没准哪一天一实行政策,可能您就得从头开始了。
以上就是今天的职称评审管理规定,请记住这是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会在一段时间内实行此政策,后续不排除会做更改和变动,好了, 就说这么多吧,国家职称评审政策一直是在不断优化当中的,唯一不变的是,会越来越难,越来越规范化,不可能没学历再办理中高级职称了,如果您这里还有任何石家庄工程师办理方面的问题,随时欢迎咨询职称申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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