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或自由职业者; 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 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才。
我市行政区域外的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注册地在 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