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分别承担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只组建高级评委会,同时承担高级、中级的职称评审工作。
本市初级职称实行考试或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