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2年1月,江苏省人社厅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重点如下:
1、淡化学历要求。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
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2、建立绿色通道。这类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或正高级职称。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乡土人才大师示范工作室或省乡土人才传承示范基地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高技能人才,江苏大工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特级技师,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指导教练(1人),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职工组)或省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总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等,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已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此前,上海、江苏、浙江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评比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
原文:
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评比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评比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
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
(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职称互认。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原文:
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3、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
在示范区内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标准。
四、支持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比
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1.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
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可分别比照助理级、中级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3.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或职业资格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抓好贯通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无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记入诚信档案库,视情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