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造就和培养水利工程技术队伍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政策咨询等日常工作,并对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举报进行查实、处理。
第五条 组建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水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高级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一般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要求,准备相应申报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七条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 直接提交评审和直接申报人员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需经2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每位正高级专家每年推荐评审对象不超过2名,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其他需要委托评审的,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在浙有关单位由中央单位出具委托函。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评审实行评前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专业业绩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每年评审会议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承担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直接提交评审和直接申报人员需参加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面试答辩;其他评审对象,由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和从业经历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执行评审委员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评价。执行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审议申报材料和定性定量评价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投票方为有效,评审对象须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评审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或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应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对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其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并核发电子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规则由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规则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