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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工程检测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职称证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备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能力,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建筑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成果验收。

2.作为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者行业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审查)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

划,或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新区总体规划。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审查)完成50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2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1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5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3项以上。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历史街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5项以上,或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用设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规划5项以上,100公顷以上的风景园林规划2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国家级新区专项规划3项以上。

6.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20平方公里用地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经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并经政府批准;或20公顷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5项以上(含居住小区规划、片区规划、街区环境景观规划、工业用地规划等),并经过部门审定通过。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者行业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建筑设计: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5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作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6项以上大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工程造价)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者行业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10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

4.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10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5.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6项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②作为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者行业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者行业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6项大型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8项大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交通与照明)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者行业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5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6项大型以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8项大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六)从事风景园林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者行业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通过国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2项以上,或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4项以上,或50万人口以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3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4.主持完成5项大型或8项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5项大型或8项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国家授权评奖的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一等奖3项以上;获国家级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奖项1项以上,或者获省(部)级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奖项2项以上。

(三)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者(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或者主持省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生产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四)主持省(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

领先水平,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明专利3项以上,其中2项转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和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4篇及以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并实施。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八)在本领域取得较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得到行业知名专家高度认可;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通用教材;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限前5名),或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限前3名)。

(二)担任大型工程项目中的主要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填补了省内技术领域空白。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者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3项以上;作为主要编著者,独立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及以上;担任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项目总负责人,或国家级工法的第一起草人,或国家级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组组长、副组长,或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六)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七)本专业奖项为:国家级奖项指国家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省级奖项指省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部级奖项指国家部委及国家级有关行业学(协)会颁发的本专业奖励;上述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其中规划、勘察、设计类等奖项,限额定人员;施工、监理类等奖项,每项目主专业限2人,其它专业限1人。

(八)获得优质工程等类型奖的认定:以公布的获奖项目、单位名单为准,主要获奖人员是指项目经理(含专业(土建、水暖、电器)工长各1名)、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且有符合规定的佐证材料

(如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员和过程及竣工验收签字资料等)。严禁同一获奖材料重复使用。

(九)项目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定,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一、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一、二、三类建筑工程项目,是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十)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定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的机构批准。层级: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为政府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为社会标准。

(十一)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十二)主持、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参与主持、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前3名,指参与者至少参加了该项目总工作量的70%及以上,相关报审资料中应附有证明材料:总结、单位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本人签字的相关资料等。技术骨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5名,对于大型项目为前7名。

(十三)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十四)主要起草人员是指标准、规程、技术规范、法规等的主要创作(编写、审查)人和单位。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以出版物所列人员名单为准。

(十五)创新指为了需要而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环境并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在操作层面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示范及提出新思路、解决技术难题、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等。

(十六)成果推广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30%以上;

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20%以上;

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10%以上。

(十七)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八)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仅以最高奖项作为业绩材料,所提供业绩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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