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山东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条件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含学业水平等级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的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等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全省残疾人参加高考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管理工作,市级、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山东残疾人高考便利实施办法
第四条 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除依据本办法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当年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考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审核通过的合理便利项目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下述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部分考试。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在高考考生报名时网上提交申请(表1)。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等,同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牵头建立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市级专家组要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格式由各市确定)。对难以评估的情况可反馈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当面了解考生本人情况后,再进行最终评估,评估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告知考生。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填写《残疾人报考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申报汇总表》(表2),并于考试前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其他材料各市留存备查。
(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市专家组评估结果形成《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表3),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接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提供便利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 经申请批准后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等特殊制卷的,由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协调相关部门制作。
第十一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其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及其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试,考试过程严格按照考务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及最早交卷离场时间与考点考试管理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订适用于残疾考生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 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如教育部对相关工作有新的规定和要求,以教育部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