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目前,河北省继续教育并未要求百分百必须有,但是很多人才依旧开始大量准备继续教育课时,且,除河北省之外,其他很多省份都已经硬性要求,所以说人才如果不及时引起关注,很有可能影响后续人才的职称申报。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冀人社规【2018】23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施教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
监督电话∶0311—88616010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第 3 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并发布全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编制专业科目指南;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宣传、奖惩、评估、监督检查等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继续教育重大工程和示范性培训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按照省统一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规划,组织本区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指导本区域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程序制定发布本行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三)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发挥服务、咨询、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较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事业单位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学时认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以学时为计量单位,以学时累计的方式进行实名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总学时不少于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应在全省统一招标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平台进行,经考试合格的,可以获得所学学时,其学时以平台记录为准。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除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办法计算学时∶
(一)参加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按 36学时计算。
(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类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可按每天不超过8学时计算。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学习进修,每个月按15学时计算,每年累计不超过90学时。
(四)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以系统记录的学时为准。
(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对口专业类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可按每天4学时计算。
(六)参加对口专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的课程可按10学时计算。
第八条 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分与学时转换办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规定》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网络大学为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依托网络大学建立政策咨询、电子证书实名认证、专业技术人 员信息管理、继续教育专家库及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指南发布等系统。主要承担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提供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远程服务。
第十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置二级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报名、缴费、学习、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行业主管部门、施教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信息上传、学情查询、统计分析、证书记载等管理服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各级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鉴定等职能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审验等服务。
第十一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虚拟专用网等建设远程继续教育云平台,支持 PC 端、移动端APP互联切换,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泛在学习。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并与施教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关信息应在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公布。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等继续教育任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参训学员实名登记。负责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和电子证书管理,保障参训学员信息安全,为参训学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章 电子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直各单位、有关施教机构统一使用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模式、分级管理、逐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电子证书实行一人一证,证书编号与本人身份证号一致。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学习,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电子证书主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学时、内容、成绩、施教机构等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电子证书登记工作按照谁组织谁登记原则由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通过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进行。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参加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的,应提供考试合格证书。
(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类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的,应提供结业证书、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等参加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应提供邀请函或单位证明。
(四)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对口专业类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的,应提供举办通知、日程安排表等参加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参加对口专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学时认定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登记、学时审核、统计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依法施教、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电子证书登记、信息安全等。
绩效评估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作为对继续教育项目支持和认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诚信制度建设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过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诚信黑名单,实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失信退出机制。要与市场监管、教育、科技、金融、司法及其他部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惩戒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施教机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激励。对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登记信息失实及绩效评估较差的施教机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
对虚假宣传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乱收费、制售假证书、组织他人进行网络学习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等扰乱继续教育秩序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继续教育投诉举报长效机制。对施教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办理。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推动落实《深入推进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证书互认、急需紧缺人才互训、继续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公需科目网络服务平台共建等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加大雄安新区继续教育工作支持力度。主动对接新区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人才需求,在高研班遴选、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岗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等方面向雄安新区倾斜。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探索产学研训相结合、项目+人才+培训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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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我们单位去年就开始要求继续教育了,基本都有,也都放进去了,人家审核老师说挺好的,可以多刷一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