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和《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服务发展大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和《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服务发展大局,激发人才队伍活力,规范管理职称工作,做到公平公正,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质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我市各类(含中直驻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农民技术人员;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是评价我市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重点评价职业道德、创新价值、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张家口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负责全市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各管理区、经开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级职改办)负责本地区职称申报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单位的职称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职称申报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职改办负责全市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具备开展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并依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区级职改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并依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受市职改办委托开展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的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委托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市教育局开展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业系列相关专业评审,并依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的自主评审单位,依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主职称系列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张家口学院、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和宣化科技职业学院3所市属高校,在本单位教师范围内,开展高校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张家口开放大学、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在本单位教师范围内,开展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并依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我市高、中级职称评审条件,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印发的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量化打分细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市职改办负责统筹组建授权全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高级职称申报推荐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评委会负责评价、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专家组负责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受市职改办委托开展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的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职改办申请组建相应职称评委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出授权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条 组建评委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二)具备组建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相应层级、数量的评审专家。
(三)具有贯彻落实职称政策和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具备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人员齐备的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高级职称申报推荐、中级职称评委会专家评委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市职改办、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专家库,根据申报推荐、评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更新专家库组成人员。专家库人数一般应为申报推荐专家或评委会人数的3倍以上,注重吸纳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且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职责的人员,应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人选的质量,专家库一般每年调整更新一次。
市职改办负责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人员选拔、动态调整;市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选拔、动态调整和日常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选拔、动态调整和日常管理;张家口学院、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和宣化科技职业学院负责本单位高校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选拔、动态调整和日常管理;市第一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选拔、动态调整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专家、中级职称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和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二)获得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2年以上,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可按要求参加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和中级职称评委会,能履行工作职责;
(四)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专家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遇有专家数量不足时,可调整具备中级职称专家参会,中级职称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总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中级职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1-3名。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组建评委会的人数,经市职改办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高级职称申报推荐专家组组成人员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人员数量及专业分布确定。
第十五条 中级职称评委会评估工作,受市职改办委托开展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的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3年对评委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形成报告报送市职改办。评委会实行动态调整,能够正确履行职责的,继续开展评审工作;对无法正确履职,违规评审的,予以警告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三章 申报人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本级职称后,累计年度考核合格次数达不到同级最低任职年限数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期间或因犯罪在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相关专业有行业准入要求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一步到位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县区级职改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等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目录规定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职称,不再更换对应专业同级别职称证书,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自由职业者、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职称评审可依规定从人事档案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报人须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职称系列(专业)的,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现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同级别,申报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转评系列(专业)前后从事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使用,转评后,第二年起才可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得通过系列(专业)转评方式取得资格,考评结合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
申报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和科研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及科研成果数量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安排,各级职称管理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如下程序组织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
(一)安排部署。市职改办每年组织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职称工作会议,部署当年度职称工作,解读职称政策,组织业务培训。
(二)核定岗位。每年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开始前,对当年度拟进行职称申报推荐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核定,以确定申报数量。专业技术岗位核定的基本原则按当年省要求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当年度拟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现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进行初核,确认无误后,逐级报送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核;
2.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所辖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填报各级别职称核岗表及现有资格人员花名册,形成当年度高、中级职称申报核岗的请示,报市职改办核定;
3.市职改办依据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张家口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各级别职称核岗表及现有资格人员花名册,对核岗请示进行审核,对于有岗位空缺且核岗表申请的岗位数量未超过岗位空缺数的,直接予以批准。对于超出岗位数申报的,市职改办汇总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研究议定。
(三)制定方案。市职改办根据当年度全市职称申报推荐情况制定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和中级职称评审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包括组织领导、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办法、申报推荐数量、审核专家抽取办法、主要任务、审核时间和地点、审核纪律、投诉监督机制等内容。
中级职称评审方案包括组织领导、评审数量、评委抽取办法、主要任务、评审时间和地点、评审纪律、投诉监督机制等内容。
(四)批复岗位。市职改办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定结果,结合各单位空缺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形成当年度高、中级职称申报核岗请示的批复,印发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批复数量组织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由市职改办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备案。
(五)个人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手续,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表现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有效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须按照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推荐方案、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并确定人选、申报推荐结果公示、推荐上报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规范、完整,并在单位内部对通过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为申报人创建个人账号,并指导其填报系统,通过系统逐级向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申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申报人员履行推荐、审核、公示等程序。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新型职业农民除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外,还可向户籍所在县(区)职改办提出申报申请,由县(区)职改办履行审核、公示及向上级推荐等程序。
国家、省驻我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七)主管单位审核。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且材料复核无误的,通过系统提交市职改办。
(八)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和中级职称评审。市职改办依据省职改办当年度安排,于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分配申报人信息,组织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和中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称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五章 高级职称申报推荐
第二十三条 市职改办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定的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方案,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推荐。
(一)抽取审核专家
根据当年度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核准备案数量及申报人员专业分布,确定抽取各职称系列(专业)审核专家数量,并从专家库中抽取。每年度对审核专家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审核专家总数的1/3以上,审核专家连续参加同一专业审核的一般不超过3年。审核专家抽取应由驻单位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抽选人员由市职改办工作人员1-2名、监督人员1名组成,监督人员1名由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派出。具体办法如下:
1.续任部分上年度审核专家。保留一定数量上年度审核专家续任当年度审核专家,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续任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审核专家总数的2/3,拟续任专家由市职改办根据审核专家上年度审核工作具体表现确定,市职改办工作人员逐专业从拟续任专家中依次电话确认是否能够继续参加当年度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如有不能参加的专家,不予递补,空缺名额与调整的1/3专家一并随机抽取,电话确认后最终确定当年度需要抽取的专家数量。
2.预抽取审核专家。在专家库中,由熟悉评委库抽选操作的工作人员,根据拟随机抽取审核专家人数,按照1׃3比例预抽取各专业审核专家。
3.电话联络确认。由市职改办工作人员逐专业从预抽取人员中依次电话确认是否能够参加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如某专业预抽取审核专家均无法参加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则按如上程序再按每专业1׃3比例再次抽取,直至选定拟定人数且符合要求的专家。
4.审核专家确认。由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市职改办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共同在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专家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后,逐级报市职改办主任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职改办工作人员通知审核专家按时参加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工作,审核专家任期至当年度审核工作结束时止。
(二)召开高级职称审核工作会议
市职改办负责组织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审核专家到固定场所集中,审核工作开始前召开会议。
1.宣布审核专家分组情况,公布各系列(专业)审核专家名单,明确专业组划分,一般每个系列(专业)配备2名专家,如有申报人数较多的系列(专业),可适当增加专家人数;部分系列(专业)申报人数较少,且申报评审条件相近,可统筹专家分组。
2.汇报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参评人员数量、审核方法、时间安排等。
3.传达上级职改部门对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要求,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熟悉有关政策和审核标准,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提出工作纪律,审核专家签订承诺书等。
4.市职改办工作人员提出审核工作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三)组织审核职称申报材料
由2名同系列(专业)审核专家对照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对每名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原件及系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1名专家审核、1名专家复核,在申报人员一览表上共同签字、共同负责。
(四)初审审核办法
申报人申报材料完全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经力(能力)的,直接拒绝申报;申报材料符合省定基本条件,专业技术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荣誉、奖励无法界定的,审核待定,由审核专家记录信息后报市职改办工作人员汇总。
(五)审核待定情形确认
审核待定人员材料,由市职改办工作人员提交市职改办办公会研究议定,议定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六)审核结果确认
市职改办汇总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和审核并形成当年度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情况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研究,研究通过后,通过系统将审核通过人员申报材料提交省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期间,市职改办工作人员负责与审核专家和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报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人员就审核时间、专业、材料审验、信息校对等协调沟通。
第六章 中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安排,评审工作由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开展1次,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进行的,应当报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六条 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的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并按照程序组织评审。
(一)制定评审方案并抽取评审专家
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并从专家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度对评委会评审专家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评委)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年。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在评审专家中产生,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指定专业能力强、熟悉评审程序、工作责任心强的专家担任。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抽取应由驻单位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抽选人员由组织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人员1-2名、监督人员1名组成,监督人员1名由驻单位纪检监察组派出。具体办法如下:
1.续任部分上年度评审专家。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保留一定数量上年度评审专家续任当年度评审专家,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续任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2/3,拟续任专家由组建单位与上年度各专业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评审专家上年度评审工作具体表现确定,组织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人员逐专业从拟续任专家中依次电话确认当年度是否能够继续参加当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如有不能参加的专家,不予递补,空缺名额与调整的1/3专家一并随机抽取,电话确认后最终确定当年度需要抽取的专家数量。
2.预抽取评审专家。在我市专家评委库中,由熟悉评委库抽选操作的工作人员,根据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按照1׃3比例预抽取各专业评审专家。
3.电话联络确认。由组织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人员逐专业从预抽取人员中依次电话确认是否能够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如某专业预抽取评审专家均无法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则按如上程序再按每专业1׃3比例再次抽取,直至选定拟定人数且符合要求的专家。
4.评审专家确认。由驻单位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具体工作人员,共同在中级职称评审专家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后,逐级报评委会组建单位主管职称工作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人员通知评审专家按时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评审专家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二)召开评审工作会议
1.组织评审专家集中到封闭场所开展评审工作。
2.宣布评委会组成情况,公布评委会主任、评委会副主任名单,以及通过组建单位提名的学科(专业)评议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评审专家名单,明确学科组划分。
3.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参评人员和答辩人员的数量;会议议程、方法和时间安排;评审材料和答辩人员的分组;会议相关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4.传达上级职改部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熟悉有关政策和评审标准,驻单位纪检监察组提出工作纪律,评审专家签订承诺书等。
5.评委会主任对全体评委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三)制定量化评分标准
组织各学科(专业)评议组评审专家根据专业属性,结合专业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客观,能够真实反映申报人员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的量化评分标准,一般申报材料分数占比70%,答辩分数占比30%。量化评分标准经学科(专业)评议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纪检监察人员、评委会副主任、评委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四)组织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
组织评审专家依据量化评分标准,通过系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级职称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五)确定评审通过率
中级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末位淘汰原则,市职改办会同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省定要求从严控制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
(六)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和淘汰人员
中级职称评委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议,依据确定的通过率,参会评审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申报人即为评审通过,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根据评委会表决结果,学科(专业)评议组主任委员在系统中录入评审结果并确认,对淘汰的人员写清淘汰原因并明确下一步努力方向。
(七)评审结果公示
中级职称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汇总评审结果,报单位党组(党委)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受理并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印发任职资格文件
公示期满无异议,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规定报市职改办备案,市职改办汇总各中级职称评委会信息,起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通知,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发后,按行文程序下发。
(九)发放电子证书和评审表
市职改办通过系统生成中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证书,用人单位管理员通过系统生成通过人员评审表。
第二十七条 各中级职称评委会要选择合适的场地,实行封闭评审,避免外界干扰,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关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八条 中级职称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我市当年度不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由市职改办委托具有评审权限的省各系列(专业)评委会或外省市评审;外市或驻我市中省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应向市职改办申请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七章 职称考核认定
第三十条 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国家承认的其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含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等以考代评专业)的初级和部分中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不再开展初级职称评审和初聘工作。考核认定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政策执行。
(一)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职称。
(二)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三)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五)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职称。
(七)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形延长2年考核认定,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相关业绩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考核认定相应专业的职称。
第三十三条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认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再次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首次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转认另一个专业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再次认定,其他情况只能考核认定一次。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职改办牵头负责全市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实现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证书打印等一网通办,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中职称评审模块进行职称申报。
第三十五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从外省(京津除外)单位调入我市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认定,高级职称逐级报省认定,中级职称逐级报市职改办认定;中央单位(含下属单位)到我市工作的,原单位取得职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有效期内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进行认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职称申报评审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公开透明。职称评审监管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管规则、程序、结果等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公正高效。对职称评审的监管一视同仁,突出问题导向,提升监管效能,确保正常评审活动的规范有序。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职称评审代理服务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等为职称评审监管对象。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和全市职称评审综合监管,监管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条 对职称评审监管对象监管以下内容。
(一)以用人单位为监管实施主体,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失信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身份不实、学历造假等;
2.考评结合专业未通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或高级资格考试进行申报的;
3.提供虚假专业技术经历材料,工作量(课时量)造假、一步到位、绿色通道材料不实等;
4.提供虚假业绩成果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
5.其他失信违规行为。
(二)以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为监管实施主体,对所属用人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材料上弄虚作假,推荐程序违规;
2.未按要求对推荐人选和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3.公示有异议,不及时调查核实处理,仍按公示内容推荐的;
4.未按照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5.其他违规行为。
(三)以市职改办为监管实施主体,对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申报推荐备案数量不准确,资格审查把关不严;
2.政策文件把握不准,申报材料审核不实不细不规范;
3.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
4.对专业技术人员反映的各类问题,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不及时核实处理;
5.其他违规行为。
(四)以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为监管实施主体,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违规行为:
1.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2.对外泄露评审内容;
3.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
4.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5.其他违规行为。
(五)以驻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组为监管实施主体,对评委会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违规行为:
1.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存在违规问题;
2.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
3.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内容;
4.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搞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5.其他违规行为。
(六)以全市职称管理部门为监管实施主体,对职称评审代理服务机构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协助申报人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
2.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
3.设置合同陷阱、收取高额“服务费” “代办费”、拖延或拒绝退费等;
4.以有偿代办职称为诱饵实施诈骗、假冒职称评审、 伪造职称证书、制售假证等;
5.其他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监管实施主体,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1.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量化赋分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精神不符;
2.未按照省、市职称工作相关规定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
3.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
4.未依法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
5.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6.组织职称评审或委托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7.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调查核实处理,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8.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职称评审监管对象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负责职称评审监管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二)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部分用人单位、评审单位进行抽查,重点对用人单位推荐环节、职称评审代理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审核环节、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环节等进行抽查,全面评估各单位职称改革推进情况和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及评审情况。
(三)市职改办结合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工作开展、评审结果备案、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每年组织督导组,对授权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单位或所属单位进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抽查,在备案周期内对评审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四)监管部门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对评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五)市职改办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职称领域代理服务机构专项整治,依法加大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的处罚处置力度。
第四十二条 对职称评审监管对象的信用管理。
(一)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的,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中拒绝申报并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取消申报资格,信用记录作为以后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或利用失信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予以撤销。
(二)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河北省职称评审会议评委承诺书》,对履行评委职责、公平公正评审、保密、回避等事项作出承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审专家资格,终身不得进入职称评审专家库,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三)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四)市职改办负责归集本市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县区级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归集所属单位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供评审单位在职称评审前对申报人、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开展信用核查。
(五)存在多次失信违规行为的,由市职改办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失信黑名单,按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第四十三条 对职称评审监管对象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给予提醒告诫,对职称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可视情况给予严重告诫,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两次提醒告诫或一次严重告诫的,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可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职称评审代理服务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称评审组织实施过程中违反省、市职称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服务主导产业
第四十四条 开辟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可“一步到位”申报职称。在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四十五条 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鼓励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申报。
对基层申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科学设置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实际工作业绩,对科研成果、论文不作要求,将个人发表的技术标准、专题报告、技术方案,实验报告等作为业绩进行申报。
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取得职称在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有效。
第四十六条 从事体育文化旅游、冰雪、大数据、可再生能源、现代制造、绿色农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职称时,根据申报人员数量和专业分布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四十七条 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落实数字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贯通机制。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设定的职称制度框架内,对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进行互认。无需更换证书,在职称晋升、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工作中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九条 通过我市“硕博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人员,以及我市官方引才渠道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时,可以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评审条件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
(二)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科通过之日起算;
(三)大、中专毕业生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职称,从市职改办印发文件之日起算。
第五十一条 我市涉密领域中级职称评审的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应当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不受原职称资格、层级限制。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