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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评职称 评职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河北省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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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 〔2023〕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比较新的实际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本市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价值、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依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职称)部门负责全市中级职称评审组织工作,并授权由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具备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条件的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评审条件执行,各自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量化打分细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评价、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核准部门监督。

第九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组建高级评委会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核准备案;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核准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范围、评审专家、评审条件、规章制度、办事机构、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评委会应在核准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队伍;

(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健全。

第十二条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为:高级评委会不少于25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不少于7人。

组建评委会的人数,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更新专家库组成人员。

专家库人数一般应为评委会人数的3倍以上,注重吸纳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领域专家、青年专家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对已达到退休年限、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人员,应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人选的质量。

第十四条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和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二)获得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2年以上,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按要求参加评委会,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综合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

第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设立评委会办事机构,由其负责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委会,受组建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

1.宣布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通过组建单位提名的评委会主任、评委会副主任、学科(专业)评议组组长名单,明确学科组划分。

2.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参评人员和答辩人员的数量;会议议程、方法和时间安排;评审材料和答辩人员的分组;会议相关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3.传达上级职改部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熟悉有关政策和评审标准,提出工作纪律,签订承诺书等。

4.评委会主任对全体评委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二)组织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

(三)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度对评委会评审专家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评委会评估工作,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每3年对评委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形成报告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申报人应当为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或自由职业者。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取得本级职称后,累计年度考核合格次数达不到同级最低任职年限数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期间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相关职业有行业准入要求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一步到位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分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我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直接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在我市工程、农业、艺术、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按照属地原则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经申报人申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我市行政区域外的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职称系列(专业)的,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

现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同级别,申报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

转评系列(专业)前后从事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使用,转评后,第二年起才可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得通过系列(专业)转评方式取得资格,考评结合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规范、完整,并在单位内部对通过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

(一)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由各县(市、区)职改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送。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向评委会推荐。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四)自由职业者由其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五)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由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经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六)国家、省驻石企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报单位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推荐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职改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申报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属于本职称评审范围,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效,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是否与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中填写一致等。

符合条件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称申报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评审条件;

(二)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三)未经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推荐公示;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本市当年度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具有评审权限的省直部门或外市评审;本省其他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我市代评的,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开具委托手续;外省

或者中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我市代评的,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按照被委托单位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年度内单位同一系列(专业)只能委托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未按规定履行委托程序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每年发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开展1次。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进行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安排、出席评委数量、申报人员情况等。

年度评委会专家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前,按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指派或抽选产生。抽取评审专家时,可在规定人数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备用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应当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

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严格控制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

第三十二条评审会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三条各评委会实行封闭评审,避免外界干扰。

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关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四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备案,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

第五章评审服务

第三十八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证书打印等网上办理,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

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利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采集评审数据。

第三十九条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从省外(京、津除外)、中央驻冀等单位调入我市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认定。

第四十一条全面落实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

经京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或认定、由京津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在职称晋升、培养选拔等领域与我省核发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省内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自主评审单位评审通过的职称实行全省范围内互认,取消认定审核程序,申报人不需再申请认定,可以直接申报职称评审。

第四十二条畅通申报渠道。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或者依托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微型工作站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被检查单位、相关机构和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四条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

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终身不得进入职称评审专家库,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委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五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问责处理。

第五十一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提高监管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四条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

(二)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科通过之日起算;

(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第五十六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按照国家、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应当符合相应专业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不受原职称资格、层级限制。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印发

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
河北的职称一直在变化,好麻烦,去年申报的时候,就有很多不通过的我们单位,今年申报的时候,问题很多都有了新变化,看政策,好像又得调整!
来自河北省客户的评论:
终于过了,谢谢熊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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