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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职称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 第 7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发〔201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 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适用 范围如下:

(一)技术开发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开发、信息化等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 监督、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 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管理

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政监察、水利政策法规等区域水利管理 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立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 术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际工作 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 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 4 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 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 荐的。

第七条 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 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 2 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 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 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三)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 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 推荐,并经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

第八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 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 认定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 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 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 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 1 年),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在满足第十一条(一)、(二)、(三)款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经省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 员会审定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 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

(二)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 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 SCI 二区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 篇以上。

(三)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 省(部)级劳动模范。

(四)已公布实施的国家或水利行业标准制订的起草人。国 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人。

(五)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 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提供 5 项专业业绩参考)。

第十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 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水利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 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 格的,近 4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 5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 务任职资格的,应满足《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 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要求。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 规定。

(四)考试与评审。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 审,评比得分 3 年有效(工程师限参加省厅中评委评审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评价评比得分为评价的量化指标 之一,评审时取 3 年内最高分计入。

第三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技术开发、信息化建设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 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综合技术课题项目(且至少为单项课题报告的主要编写者)1 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

5. 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 参与完成应用科技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7.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参与水利规划、 勘测、设计与咨询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 参与编制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水利规划 1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 2 项以上;

5. 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1 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3 项以上;

6. 参与编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招标、投标、 合同管理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施工、监理、施工方案或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 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或市厅级优秀工程奖等获奖工程的参加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 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 1 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等施工建设 3 项以上,投产后运行正常;

4. 参与编写完成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设计标准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5.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 1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6. 参与完成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3 个及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 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工程运行安全 管理的要求,有参与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技术工 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咨询奖、 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2. 参与编写完成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抗旱调度方案、防洪防台预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等 3 项以上;

3. 参与完成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 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 项以上;

4.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5. 参与编制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专题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6. 参与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7. 参与完成技术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8. 参与完成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或水事纠纷的调解3 项以上, 并取得实效;

9. 参与完成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3 项以上;

10.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 用 1 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第四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 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现有科研成果,进行新技 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撰写过高水平的新技术开发方案和

成果报告,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

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

4. 主持完成大、中型涉水工程技术攻关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5. 主持完成县级科技项目 2 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6. 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市厅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 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1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规划、设计、咨询等程序和 内容,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主持水利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以上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的获 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项)水利规划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

4. 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 2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5. 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 5 项以上;

6. 主持完成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3 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 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3 项以上,并经市厅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 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1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熟悉招 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 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 和规程,主持小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 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指导水利专 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2 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投产后运行正常;

4. 主持编制水利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或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2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5. 主持招标的工程项目累计中标价达 1 亿元以上,或主持编制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累计造价达 1 亿元以上;

6. 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 3 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 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主持完成工程施工建设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并科学地组织施工,按期完工,成效显著。第十九条 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水利行业管理或水工程运行 管理,具备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标准、规范和规 程,为区域水利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提供决策依 据、技术咨询和建议,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 问题,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以上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 获得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2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并被采纳运用;或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 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4. 主持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 1 项以上,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 主持编写完成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方案、防洪防台预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或水雨情和工情资料收集整编等 2 项以上(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6. 主持完成技术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成效显著;

7. 主持完成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 3 项以上, 成效显著;

8. 参与编写完成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 3 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或参与制订区域水利管理、水利工

程运行管理的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等 2 项以上,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 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成效显著。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处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将申报的水利工程专业划分为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 4 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 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 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 间等进行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 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参加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 已取得的任职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 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1.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 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有反映的;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 申报:

1.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年申报;

2.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安全生产或技术责任事故、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被追责的直接责任者(且处分期满),延迟 2 年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转评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机关分流人员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等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定。外省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定由 水利高评委常设评审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

第二十七条 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 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 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 5 位的获奖者。

(二)“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三)“主要参加者”、 “主要参与者”和“主要编写者”是指项目、课题、工程排名 2~3 位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

(四) “一般参加者”和“一般编写者”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即前述两项之外 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厅级”指省辖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司(局)级;“县(市)级”包括县本级以及市、 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委、农委(办)等。

(六)“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 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 报刊以及内部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七)“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

(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 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八)“有指导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 历和能力”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 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 作任务中有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助理工程师 或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九)“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各条件中 2 项超过 50%(含)的可以按 5 舍 6 补的原则补算够 1 项。如: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项目 1 项或市厅级 2 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 1 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 2 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

(十一)水利类及水利类相关专业应结合实际从事的水利工 作岗位理解,如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力 学及河流动力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 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工程力学、交通 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 化、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信 息化、地质工程、测绘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

(十二)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三)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 社〔2009〕1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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