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探索建立反映能力、鼓励创新、突出业绩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打破身份和所有制限制,使在各种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业绩得到公正评价和社会认可,拟在职称评审中推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的社会化评审方式。现就我市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自主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
二、建立布局合理、服务优良、运转高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体系和服务体系。与职称评审相关的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受理申请、组织评审、颁发证书等具体事宜由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承担。
三、创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方式。打破评审委员会按行业、部门组建的模式,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在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中选聘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吸纳在京知名专家学者,组建一支专业性强、学术技术水平高、办事公道的评审专家队伍。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四、提高职称评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制定简便易行、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职称评审程序。研究设计职称评审软件,试行网上填写、报送材料,网上传阅申报材料,网上查询评审结果。
五、创新人才评价方法。建立以考察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标准。采用笔试、人机对话、答辩等多种手段及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使评价方法更加科学,评价标准更加统一。
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公开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公示评审结果,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制度建设,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提高北京市职称评审的诚信度。
七、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专业技术性强、社会通用性广、岗位职责清楚、从业人员较多的工程技术、经济、会计、审计等系列(专业)试行。通过社会化职称评审的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
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1、社会化职称评审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的办法。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自主申报,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
。
2、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待遇挂钩,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3、实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由市人事局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确定。
二、评审服务机构及评审机构
1、评审服务机构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和评审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立。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评审专家库人选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意见;研究评审实施细则;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评审结果,完成评审总结;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2、评审委员会设置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其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专业评议组提出的评价意见,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一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一5人组成,设组长1名。
3、评审专家库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级别高级职称满3年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本评审委员会规定委员人数的2倍;各专业评审专家人选一般不少于3人,且专业评议组专家库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的2倍。评审专家库中设主任委员候选人3一5名,一般应由知名度较高、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
4、评审专家库成员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评审专家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2、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评审服务机构提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人须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等材料须真实、有效。
四、评审程序及要求
1、评审工作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答辩、评议等多种方式,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进行。
2、评审服务机构根据申报人申报的专业和数量,提出所需专业评议组数量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报市人事局核准。评审服务机构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前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事局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专业评议组组长、成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各专业评议组组长担任。
3、对于特殊专业的评审,可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评审服务机构直接确定专家组建专业评议组。
4、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成果做出书面评价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5、评审委员会应全面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结合专业评议组的意见,对申报人逐一讨论。评委应充分发表意见。
6、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评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1名委员负责监票。申报人得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出席委员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7、表决票当场封存,由市人事局保存1年。
五、评审结果验收及证书发放
1、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完成后,由市人事局对评审范围、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质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结果无效。
2、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北京市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评审服务机构调查核实。
3、公示期满后,评审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退回申报材料。市人事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申报人专业技术资格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六、评审纪律
1、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议组成员和评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须在评审的全过程回避。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3、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各种考试成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